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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答发问] [激烈讨论中]真实案例挑战你的法律逻辑:十七岁工仔自食其力,父母有否有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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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2 12:52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看帖 | 打印
真实案例挑战你的法律逻辑:十七岁工仔自食其力,父母有否有监护责任?; j" ], g6 d3 E9 t  m5 p/ u% }
  
2 N7 U& |* H* w1 N   本案最有资格入选法学院的案例教材。即使本案成为历史经典案例,也请不要感到奇怪。
# _: m# ]/ }' \7 R. T   案件涉及的是监护问题。任何学过法律的人应该都学过民法通则,因而法律人士都可以来讨论;本案没有事实争议,因而本案不需要考虑程序的问题,大家可以仅仅分析实体法律的适用;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什么背景,案件没有人为因素干扰,因而案件是纯法律问题;处理这起案件的一审二审法院分别是深圳中级法院和广东省高级法院,代表了中国当今较高的司法水平。就是这两个水平都非常高的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对于本案的处理存在着巨大的分歧,因而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因为广东高院级别高,所以广东高院的判决已经生效。
( T! I: o5 D2 V$ Y0 {  h* @8 |   下面向大家汇报一下案情,由于本案主要涉及民事部分,因而刑事部分略:
) P8 |. c+ e9 J4 o   王某,十五岁即离家到东莞、深圳等地打工。2007年5月,已满十七岁的王某因一时冲动将出租屋隔壁认识的女孩强奸杀害,并逃回老家。后在其父亲的劝说下投案自首。2 A& x2 ~: Q  z4 p/ D
   深圳市检察院对王某强奸杀人案提起公诉,被害人父母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将王某父母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监护责任。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做出(2008)深中法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某案发前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其案发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不承担民事责任。0 A( I; s3 H; X
   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不服,以刑事被告“王某案发前一直在家闲居、不参加劳动、没有经济收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提出上诉,要求申请人承担民事责任。0 r+ Q" l0 J7 g  ?
   上诉后广东高院组成合议庭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遂不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做出(2008)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为“因王某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由其监护人即被其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撤销深圳中院的判决,要求王某的父母承担监护赔偿责任。3 \; q+ b% Q, H* H* S# p
  
3 Q0 o" {6 b4 R5 G* T" Y3 h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的父母是否应当承担监护责任?王某已满十七岁自食其力,是否需要监护?或者说监护制度是否适用本案?广东高院的意思是:不满十八岁一律有监护人,是否正确?2 U& G8 F9 a: v3 d; x& X  ~+ X" P
  各位大虾,发布一下高见吧!0 B% L6 V- J  F
  
, z/ o& E( n4 _1 a' E   说明:王某犯罪时已经年满十六未满十八,而且已经打工有两年时间,这已经为一审判决所认定,二审判决也没有否定,因而无需讨论事实问题。- m' X: A7 h$ H, n, W
  
% B8 [6 c; m( C; E* z/ P8 b   附:有关法律依据:
; F! R3 T. g7 x  # u" C! _# h! G" h
   民法通则第11条第二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 o# T( [3 R8 y  U6 O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护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 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l( j/ L$ y+ ]6 G9 ], Z5 f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 {9 f" {+ ~4 U$ M! W/ X
* u4 w6 [5 n8 t* n1 L: }- u+ x3 z: r
[ 本帖最后由 JAL 于 2008-11-29 19:5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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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2 14:35 | 只看该作者

王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不需要别人的监护

个人认为:) P) y  L7 T1 R; |# A; V& k% C
. @2 |5 z( p) t5 |' c' `
一、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如果已经参加了各种形式的社会劳动,并可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表明他们已经能够判断自己行为的社会后果,具备了独立处理个人事务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这部分公民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z# {5 ?3 h7 u( Z% Q4 @* c

' N2 U+ N: O! y, W# D二、至于何种情况属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正如楼上所援引的民通意见第2条的规定。/ O& ~" d( y$ m* y7 _
* G  y) q8 Y8 G2 d& M$ A. o
三、王某已经年满16周岁,并通过自己的劳动作为自己生活的主要来源,应为民法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其仍为未成年人,但我国民法实行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相统一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其应对自己的行为具有预见能力和判断能力,并具有完全的责任能力,此时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的职责自动消灭,王某已经不需要别人的监护。
9 A/ ]' }  k* @- t8 {2 E4 |9 C; Y, `( P8 w) [
四、王某,作为侵权行为人,其在发生侵权行为时未满18周岁,但是有经济能力,则:
; @$ y- ?1 T/ M* I" d: m1、如果受害人在侵权时就起诉了,那么由侵权人自己承担责任。' J" \0 I" R9 j+ p* `: l
2、如果受害人在侵权时没有起诉,而是在侵权人年满18周岁后才起诉的,那么,这个时候侵权人如果还有经济能力,就由侵权人自己承担责任;如果侵权人已经没有了经济能力,那么就由侵权人的原监护人直接承担责任。
6 F+ M9 r8 D' ^2 V( b! R- d' _4 V0 O; {& W
五、由于侵权时,行为人王某未满18周岁,如果只有经济收入没有经济能力,则:
2 h' N& r  t; r# C9 y0 A1、如果受害人当时就起诉,那么先由侵权人用自己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承担,并且监护人没有追偿权。2 K- U( t9 r" m6 \
2、如果受害人起诉时,侵权人已年满18周岁,侵权人有了经济能力,那么由侵权人自己承担责任;侵权人还没有经济能力,那么按照《民通意见》161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由其原监护人直接承担责任,并且不得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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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2 15:44 | 只看该作者
第四和第五点是不是与你说的第三点矛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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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2 17:06 | 只看该作者
哇,你的精华可真多也。我倾向:父母不负监护责任。" Z  [+ m- D) Y# F5 U1 r
我觉得关键是要看王某打工期间是否自己养活自己,还是仍要靠父母的救济。/ a1 f" Z1 I* N& _* [
为什么高院要改判?我想不通,一般而言上级法院应该尊重下级法院的判决,除非发现重大过错或过失,但是本案中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也是符合逻辑的呀,想不明白高院的用意,
$ I4 w/ w4 R, ^6 Q: I: a, I这样看来是不是我的逻辑不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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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2 19:31 | 只看该作者
本题参加民法版的案例讨论吧。
  F0 b$ ]( n0 S  {2 N  x, g2 I8 G: x
. E2 q) w9 b; W6 ~$ M( z* Q7 \http://www.mykh.net/bbs/viewthread.php?tid=232208
7 O! W# W8 _" m) {- L* \$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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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2 19:34 | 只看该作者
初步想法,王某的确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 `$ C2 K5 G1 f  A* u但根据最后一条法条,王某也是未成年人吧,能否直接适用这条来判决王某的也需要承担责任?# V; `+ f7 m( g; a* A

# l8 T3 ^5 k4 j$ m0 [/ X 再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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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2 20:13 | 只看该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
& j) U5 V9 z, w
5 I/ K8 l! o- b! f5 }) I+ O5 A
一般我们在分析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时要关注行为人的“责任能力”而非成年与否,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却不提责任能力而代之以“未成年”,所以才发生本案这样的争议。+ y0 Z* n/ T8 B8 |% W/ R
与上面这个类似的还有一个:
: Z9 T( [) E  P9 b& [! {
2 |) L/ ^; q- s2 }$ v民通意见158条: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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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2 20:20 | 只看该作者
转载一位朋友的意见:( C* g! @$ ~- M1 X  K/ n
广东高院的(2008)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为“因王某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由其监护人即被其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结果是正确的,但其中点到的“监护”理由不清不楚。; K5 {- m8 ~* |0 E5 b
对于就事论事的司法审判来说,用婚姻法第二十三条即可一剑封喉: / O2 Z, g! f- k4 A0 M9 k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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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2 20:55 | 只看该作者
我的看法供讨论:
7 N$ n' x: D$ C3 L2 @, L4 Z
: Q( r' Q# j" B9 @4 }) u8 x5 Z9 `(1)王某现年17岁,不管他有没有行为能力,他都是“未成年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他的父母是他的当然的监护人。, V" q* v" G4 t, \7 f, k1 Z
) d, _* G4 h+ _% P' `
(2)王某有没有行为能力其实并不重要,因为行为能力讨论的是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而侵权行为并不是一个民事行为。0 w( A# F4 Q4 |# E, a

1 Q6 C3 S0 o0 Z% G$ h% F(3)根据民通意见第159条,王某作为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应由他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9 B- d- Z& `2 A/ g9 H
: R. \" U+ c4 j: ~3 d0 i( C
(4)因为不知道王某在诉讼时是否已满18岁,所以民通意见第161条是否能够适用尚不清楚。7 Q0 }/ h  W  m, Y# A
/ H/ N8 k% o. I# d
(5)不论是否适用民通意见第161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如果王某有财产,则由王某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由他的父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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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2 21:47 |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父母应该有监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是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q9 d. `: E' s% T1 t' g
有这条规定就够了。管他是无行为能力或是限制行为能力还是被视为完全行为能力呢,只要不到18岁就是未成年人。民法通则第11条第二款只是规定了这种情况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又没规定视为成年人。所以个人认为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的公民应该属于被视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0 {) ~3 D- H+ M" A/ U民通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既然是监护人就有监护责任。
0 O8 T  L$ U9 D0 @不知道对不对,有没有高人指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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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3 10:09 | 只看该作者
我的看法与J版差不多,两个法条设置的立法目的都不痛,一个是鼓励接近成年人的未成年人自食其力,平衡交易安全等社会因素,赋予有相当认识能力的未成年人参与社会活动,经济活动的权利。( A# a6 q/ V9 e" v8 \
但不管他有怎样的认识能力与生活技能,16-18岁期间创造的财富始终有限,他的认知能力、社会经验与成年人始终有差距(一般意义),因不法或不备致他人损害,所有的责任让一个未成年人独自来承担,也许会让他承受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重,所以民通意见第159条,王某作为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应由他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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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5 19:46 | 只看该作者
单看民通第16条,未成年人需要监护,其父母是当然的监护人。这里边包括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那部分未成年人。
& C: r" {4 A% y4 K0 `: A固然监护制度旨在保护未成年人,但也是对其行为能力的限制。这可以从民通意见第10条关于监护职责的解释看出:
6 b+ O5 f2 E1 I4 W) p0 d
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 w4 R# D# d$ }3 s! X2 m1 T当然,还包括责任转承。3 E8 Z6 P$ l0 b# i, G+ L( _+ c# C
. J) u+ W4 }; H7 y" ?4 z: f
我想,本案所谓逻辑问题也许就发生在这里。1 n$ M6 ~4 B2 y) d3 J
/ q% R7 S8 [& v0 l
各种著作中对监护的定义分两种(只概括其大意)
9 s) H7 j) \' g& J5 q# S- y1.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而设;
# S. V& }: A) V9 k) i# _+ c, f2.监护是为未成年人和成年但患有精神病者而设6 U* L: A( b2 O' E7 R. r
3 A% h; w) k/ ]* ^8 H& W" u7 ?
在讲到“监护终止”时,有的统一表述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时终止”,有的则说“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
! o) ~0 t+ T2 c! e3 f* V4 W# _  T' ~: ~
总之意见并不统一,而立法上对此也不见明文,因而滋生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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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5 20:41 | 只看该作者
本案的本质是“未成年人侵权的法律责任”。
: }) A4 N8 F3 ~9 B4 E" y! ]所以,本来只要讨论作为责任要件之一的“责任能力”即可。之所以引起争议,原因在现行法和司法解释条文不一:监护、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几个概念纠缠不清。
% I9 i9 V9 V5 u+ l
  v; \$ j1 S3 `% w0 }" }, W% w! _我以为,监护制度是为未成年人设立,这是原则。其例外是:
, s7 _/ j3 W9 }# x; T* m+ T1.未成年人中的一部分基于某种事由(民通第11条第二款,台湾民法13条第三款,1091条)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不设监护;关于此点,台湾民法1091条还有“例外之例外”,如结婚等身份行为仍需法定代理人同意。# F5 ]0 R, o; G' z
2.成年人中的一部分基于某种事由被限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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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6 11:11 | 只看该作者
我倾向于以王某的个人财产赔偿,不足部分由父母赔偿,对于王某而言案发时虽以能以自己的劳动满足生活所需,但与成年人比较还是有差距,要完全负担民事责任,是不能完全承受这个压力之重的,对于他今后的生活也会造成很不利的影响,也不利于保证侵害人的权利。所以才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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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6 21:4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曹鹏 于 2008-11-25 19:46 发表 1 S& r  \7 z6 g& u' F& g( F& g' R
单看民通第16条,未成年人需要监护,其父母是当然的监护人。这里边包括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那部分未成年人。- \! j, f7 f: Q7 I
固然监护制度旨在保护未成年人,但也是对其行为能力的限制。这可以从民通意见第10条关于 ...
* x& \+ w9 t/ J( z5 w3 {  ~
2 O, z, N1 n6 d' L; `. z' h

) [. l( m; S' Y# D& [9 {我觉得监护制度的目的,并不是限制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由法律规定来限制的,监护主要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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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0 10:35 | 只看该作者
上面几位楼主说的很明白了,
5 c6 u9 l  V' o0 @我倾向于某的个人财产赔偿,不足部分由父母赔偿,王某怎么说都是未成年人,父母负监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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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的过好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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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0 20:30 | 只看该作者
16--18有特定收入,能够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的示为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这个是指的是有无行为能力参加到经济社会活动中。
& l1 h9 |+ M2 R3 H/ |1 L侵权不要求行为人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实施,要求有无责任能力。8 @5 n! y* A) I+ q3 H: Z
本案中王某实施的是侵权行为,在侵权时没有18周岁,在诉讼时是否已满18岁,成为关键。诉讼时以满18周岁,其父母承担责任。
4 P" J  n2 w" k8 t诉讼时未满18,但是为成年人 仍然要其父母承担监护责任,《民通解释》说的是“可以”二子,所以,为了保护受害人还是应当要求其父母承担责任,
5 h7 T- [( w9 w. U1 K% t并且: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如果王某有财产,则由王某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由他的父母赔偿。
/ b2 [) T) F) S8 A" T0 U0 S+ R2 Z! \
/ j$ ?- d+ e8 |/ Z3 l+ C' y
故  认为其父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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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潮,汗水,失败,无所谓。。这是为胜利而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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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 11:18 | 只看该作者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父母的监护责任不冲突。是两回事啊。一个人的责任与他人的法律人格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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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 11:39 | 只看该作者
父母没有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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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 11:5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black_law 于 2008-12-2 11:18 发表
. `& ]( |) c3 ~. E一个人的责任与他人的法律人格无关。
5 @: Q$ H% z4 j  b
; q; X) d$ P" R) T. r$ d

& K/ C7 M* B( n+ i也不能这么说吧。。。他要是死了,法律人格消灭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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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10-9-4 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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