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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允诺是德国法上的说法,英国人一般说单务合同。这主要是因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合同的理解不同。大陆法系(包括我国)法学家一般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设立权利义务的合意,强调双方的意思合致,所以认为单方允诺并不是合同,而是一种独立于合同的产生债的民法法律行为。而英美法系法学家一般说合同是一个或一系列可予强制执行的允诺,强调的是当事人允诺的可强制性,所以单方做出的允诺如果有对价或者对方已经基于对允诺的信赖行事,也成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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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在德国被视为单方允诺,在英美法国家则被视为单务合同。我国制订合同法的时候大量借鉴了英美合同法的立法模式,所以现在通说(至少对司考来说)悬赏广告是单务合同。其实这只是对同一社会现象在不同理论体系下的解释而已。当然,两种观点都有长处,也都有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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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老师的解答:http://www.mykh.net/bbs/viewthread.php?tid=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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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u; f2 F" X( f合同法释义在解释要约(合同法第14条)时有这样的表述:8 ?5 b2 _! q' {) Q! a! @
一般认为,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一般情况下,悬赏广告所要求的事项是特定的,完成所要求事项的承诺人只有一个人,或只有很少的人。但无论有几人,如果符合广告的条件,做了广告所要求的行为,发出悬赏广告的人都必须按照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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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JAL 于 2007-5-18 21:52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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